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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户家乡。被告谢某某,男,62岁,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