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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32-1号

2010-132西诸麓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柯君,莱阳市万第镇西诸麓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柯君,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万第镇西诸麓村54号。被执行人莱阳市万第镇西诸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玉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做出的(2010)莱阳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己将本村北山梨园公开投标承包,尚有承包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莱阳市万第镇西诸麓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北山梨园承包费收入2万元,被执行人可以向承包人收取,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列支。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志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振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