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保字第9号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脚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价值2105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武义县城环城南路77号的房屋。查封价值2105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王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