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祥。因本案于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祥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徐国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国祥冒充交通警察,以谈恋爱或者帮忙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购买二手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等共计人民币337260.69元,具体如下:1、200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徐国祥冒充桐乡交通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徐某的信任,以谈恋爱为名,虚构做生意等事实,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葛衙庄159号等地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徐国祥因在徐某报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2、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徐国祥以相同的方式,在西湖区龙心村151号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53560.69元。3、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徐国祥冒充桐乡交通警察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以帮助周某处理交通事故为由,在西湖区龙心村151号等地骗取周某共计人民币220500元。4、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徐国祥冒充湖州��通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以帮助郑某购买二手车为由,在西湖区龙心村112号等地骗取郑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5、201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国祥冒充桐乡交通警察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以帮助朱某乙处理交通违章扣分为由,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绕城公路桥下等地骗取朱某乙共计人民币8000元。6、2010年4月至9月,被告人徐国祥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任某的信任,以谈恋爱为名,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假日之星酒店等地骗得任某共计人民币1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医院收费收据、收条、欠条、交通事故处理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葛某甲、葛某乙、胡某、单某、左永能、王某甲、沈某、朱某甲、毛某、朱宏亮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王某乙、��某、郑某、朱某乙、任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国祥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国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徐国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
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