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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四初字第9号

郑安清与蔡国文、凌秋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郑安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X。被告蔡国文,男,澳门居民,证件号码:7413963()。被告凌秋媛,女,澳门居民,证件号码:1378259()。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清诉被告蔡国文、凌秋媛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安清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清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安清负担。

审 判 长  伏 峰

代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一○一年十二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