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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2633号

孟美荣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孟美荣,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孟美荣。委托代理人宗有主,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桥梓口村一组)。负责人孟令亚,组长。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桥梓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少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院,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孟美荣诉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美荣的委托代理人宗有主、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负责人孟令亚、上桥梓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少波及委托代理人王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宗有主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未转出。2000年11月生一女,2003年1月生一子,子女户籍随原告在被告村组落户,且一直在被告村组生活至今。2005年8月村上给村民每人发放分配款10元,后又发放四次分配款共计2055元,均未给原告分配,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配款2055元。

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辩称,原告与宗有主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的户籍应该迁转到其丈夫宗有主父母处落户,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出嫁的姑娘,除嫁城以外不享有村待遇,原告不符合嫁城女条件。原告当初是在本村租赁宅基地,也说明不享有村民待遇。另外,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应参加分配。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原告与宗有主结婚,宗有主系国家干部,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理。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认为原告违反计划生育不应参与分配。因此,原告与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涉及计划生育奖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孟美荣要求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分配款2055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延昌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代理

审判员  李曼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