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孟美荣。委托代理人宗有主,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桥梓口村一组)。负责人孟令亚,组长。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桥梓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少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院,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孟美荣诉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美荣的委托代理人宗有主、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负责人孟令亚、上桥梓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少波及委托代理人王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宗有主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未转出。2000年11月生一女,2003年1月生一子,子女户籍随原告在被告村组落户,且一直在被告村组生活至今。2005年8月村上给村民每人发放分配款10元,后又发放四次分配款共计2055元,均未给原告分配,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配款2055元。
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辩称,原告与宗有主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的户籍应该迁转到其丈夫宗有主父母处落户,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出嫁的姑娘,除嫁城以外不享有村待遇,原告不符合嫁城女条件。原告当初是在本村租赁宅基地,也说明不享有村民待遇。另外,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应参加分配。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原告与宗有主结婚,宗有主系国家干部,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理。被告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认为原告违反计划生育不应参与分配。因此,原告与上桥梓口村一组、上桥梓口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涉及计划生育奖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孟美荣要求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分配款2055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延昌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代理
审判员 李曼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