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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090号

杜某某与颜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颜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颜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颜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对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