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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45号

李成如与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成如,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李成如,男,出生于1958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房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如与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如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成如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