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983号
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东路与××路交叉口。
负责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马某某、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锡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