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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646号

蔡某与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梁某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