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梁某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