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883号
申请执行人:华雪波,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范市天宁纸箱加工厂业主,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孙益汝,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0号华雪波诉叶孙益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益汝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雪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益汝尚欠申请执行人华雪波借款65700元,还需承担本院诉讼费1443元,执行费8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8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