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308号
原告:宁波新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西郑巷村克山。
法定代表人:陈太宝。
委托代理人:刘飞峰,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启万,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启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坚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