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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873号

童九龙犯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信用证诈骗
当事人
童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873号罪犯童九龙,于江西省修水县,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九龙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0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童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童九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伟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