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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1345-2号

张光明与吕俊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34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明。被执行人吕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00九年七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09)荣执字第1345-1号执行裁定书对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的冻结。

二、提取本院(2009)荣执字第1345-1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9500元。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每月可支取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