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34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明。被执行人吕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00九年七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09)荣执字第1345-1号执行裁定书对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的冻结。
二、提取本院(2009)荣执字第1345-1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9500元。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每月可支取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