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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239号

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张沧海与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张沧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张沧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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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39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征。

委托代理人:王献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沧海。

委托代理人:夏毅斌。

委托代理人:杨钢。原审原告张沧海与原审被告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7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8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乐清市���泰枫斗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乐清市龙泰枫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天舜

审 判 员  李爱素

代理

审判员  朱阳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