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勤,男。被执行人杨某荣,男。被执行人王某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勤与杨某荣、王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0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荣、王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王某勤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972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勤与被执行人杨某荣、王某成于2010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荣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72元本院予以免交,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