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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执字第00002号

王某勤与杨某荣、王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勤,杨某荣,王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勤,男。被执行人杨某荣,男。被执行人王某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勤与杨某荣、王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0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荣、王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王某勤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972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勤与被执行人杨某荣、王某成于2010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荣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72元本院予以免交,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