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侯锡全,男,出生于1963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房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锡全与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锡全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锡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锡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锡全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