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商初字第887号
原告:翁伙龙,城区航埠镇墩头村121号。
原告:郑双财,城区松园北区1幢1单元501室。
被告:吴素梅,游县龙洲街道山底村和尚桥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伙龙与被告郑双财、吴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伙龙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郑双财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双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双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伙龙撤回对被告郑双财的起诉。
审判员 余洪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