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洪超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湘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忠明。被告潘英姿。被告洪佳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英姿,女,42岁,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路1幢303室。系被告洪佳慧的母亲。被告洪若哲。法定代理人潘英姿,女,42岁,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路1幢303室。系被告洪若哲的母亲。被告吴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超平与被告潘英姿、洪佳慧、洪若哲、吴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超平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超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75元,由原告洪超平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人民陪审员 方伟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