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在原建德市马目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女儿何某乙。婚后因家庭困难,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告多次寻找未果。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何某乙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李某”非被告的真实姓名,但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姓名及户籍信息等情况。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等确切的身份信息,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剑韵
人民陪审员 赖荣明
人民陪审员 邱义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