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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685号

郑甲与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甲,郑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685号

原告:郑甲。

被告:郑乙。

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甲起诉称:被告郑乙于2009年8月13日之前向原告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25万元,口头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息还本。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09年8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欠款欠据一张,以证明被告郑乙于2009年8月13日欠原告借款125万元的事实。被告郑乙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权。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8月13日,被告郑乙向原告郑甲出具欠款欠据一张。该欠款欠据载明:今欠郑甲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正(¥1250000),欠款事由借款,欠款日期2009年8月13日,欠款人郑乙。该欠款欠据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郑乙向原告郑甲借款,有被告郑乙亲笔书写的一份欠款欠据为凭,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郑乙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款欠据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双方没有约定归还期限,自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没有偿还,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银行利息的损失。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郑甲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以125万元从2010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郑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50元,由原告郑甲负担300元,由被告郑乙负担1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士威

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

人民陪审员  赵静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