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海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荣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