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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47号

孙某某与姜某、孙荣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孙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海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荣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