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书面列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2000元案件款,陈某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执字第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果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