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76号
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朝阳。
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
被告:杭州佳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校芳。
被告:来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来校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