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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123号

高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12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平平

审 判 员  刘宏华

代理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