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12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平平
审 判 员 刘宏华
代理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