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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76号

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建明。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