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建明。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尤斯格林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坤和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