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艳艳,女,1985年2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艳艳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艳艳及辩护人张巍宇、证人王丹、侯栗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孙艳艳被分配到秦都区渭阳西路办事处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彩虹社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2010年1月4日,孙艳艳利用其代收咸阳彩虹社区医保费的职务之便,擅自将代收的16万元医保费用于个人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并于2010年2月3日、2010年3月9日分别赎回,后将16万元全部上交区医改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孙艳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0000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艳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讲该存款利息高、无风险,其为了以后买办公用品方便就存了该产品,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孙艳艳的辩护人提出,孙艳艳将医保费存入银行不是个人营利行为,存款所得利息仅仅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且所买产品保本保息,孙艳艳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孙艳艳经咸阳市秦都区政府同意招录分配到秦都区渭阳西路办事处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彩虹社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经办事处及社区领导楚桂莲同意,孙艳艳用身份证在农行彩虹分理处开户,用于储存医保款,利息孙艳艳可以购买办公用品。2010年1月4日,孙艳艳在农行彩红什字分理处存款时,其个人为了获取更高利息,将其代收的咸阳彩虹社区医保费16万元用于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2010年2月3日、2010年3月9日将理财分别赎回,后将16万元全部上交区医改办。2010年5月17日,因农行彩虹分理处撤销,孙艳艳将农行彩虹分理卡销户,并将余款5417.84元(含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存入自己在农行彩虹什字分理处的另一账户,至案发。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咸阳市秦都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孙艳艳系政府招录的被分配到渭阳西路办事处的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理员。2、书证农行彩虹什字分理处存取款凭证,证明孙艳艳用医保款16万元购买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及转款的事实。3、书证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证明医保费的收交、管理等规定。4、证人段奕戈(秦都区渭阳西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所长)的证言,证明孙艳艳是彩虹社区医保协理员。工作程序是:由医保协理员用自己身份证在农行开户,居民将钱交到指定账户,用农行的交费单到协理员处办理交费登记,由协理员出具核定单,最后将款汇到区医保中心指定账户。具体上交时间没有明文规定,办事处要求一个月内上交。孙艳艳用医保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其不知道。5、证人吕文涛(原秦都区渭阳西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所长)的证言,证明为了工作方便,彩虹社区的楚桂莲明确表态用孙艳艳的身份证开户收费。其给孙艳艳说过帐户下的利息要给楚桂莲汇报,孙艳艳用医保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其不知道,协理员的办公经费由社区自行负担。6、证人楚桂莲(彩虹社区居委会业务主管)的证言,证明孙艳艳是彩虹社区的居民医保协理员,为了工作方便,其让孙艳艳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行彩虹社区内一家银行开户,用于储存医保费。孙艳艳刚开始到彩虹社区拿办公用品,其觉着不合适,就让她用利息买并记账,记没记不清楚。孙艳艳将在彩虹社区内农行开的帐户销户的事其不知道。7、证人王丹、侯栗的证言,证明与孙艳艳一起工作期间,同孙艳艳用利息买过办公用品,有记账。8、书证孙艳艳记录2008年医保费利息清单及购买办公用品登记,证明其曾用医保费利息购买办公用品之事实。9、侦查机关侦查说明,证明孙艳艳被举报后,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用医保费1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10、书证农行彩虹什字分理处认购《理财产品协议》及《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证明孙艳艳用16万元医保费认购了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该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导致本金损失。11、被告人孙艳艳的供述,证明2008年3月,其被分配到秦都区渭阳西路办事处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彩虹社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经办事处及社区领导楚桂莲同意,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行彩虹分理处开户,用于储存医保款,利息可以购买办公用品。2010年1月4日,其到农行彩虹什字分理处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其就将医保费16万元用于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金钥匙、本利丰”人民币理财“安心得利”。2010年2月3日、2010年3月9日将理财产品分别赎回,后将16万元全部上交区医改办。因农行彩虹分理处撤销,为了方便期间,2010年5月17日,其将彩虹分理处账户销户,将余款5000余元转至本人农行彩虹什字分理处账户,其中包括买理财产品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艳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医保费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医保费1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有风险的农行理财产品,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艳艳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之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艳艳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艳艳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艳艳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小娥
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
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