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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第436-1号

刘志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刘志光,刘志刚,孙志强,孙志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志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陡崖村。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陡崖村。被执行人孙志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被执行人孙志信,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志光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光、孙志信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孙志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栖霞市支行账号604563013200170860上的存款5013.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彩波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胡玉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