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水)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郝延军
被执行人:谢超郝延军与谢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郝延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谢超名下陕xx号北斗星车一辆。2、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买卖。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