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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水)字第17号

郝延军与谢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延军,谢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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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水)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郝延军

被执行人:谢超郝延军与谢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郝延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谢超名下陕xx号北斗星车一辆。2、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买卖。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