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466号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赖秀周、官光初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赖秀周,官光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466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伟宁,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职员。

被告:赖秀周,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住本县龙港镇金城花园*******室。

被告:官光初,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号,住本县龙港镇咸园村*****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赖秀周、官光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世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付伟宁、被告官光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秀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2009年5月6日,被告赖秀周以购客运车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8.1‰,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5日止,逾期按合同规定处以贷款利率水平的12.15‰计收罚息,由被告官光初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至今,两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及利息。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赖秀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按月利率8.1‰计息,2010年5月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12.15‰计收);

二、被告官光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两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赖秀周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被告官光初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事实。被告赖秀周、官光初既无提出答辩意见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被告官光初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赖秀周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息,被告官光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赖秀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按月利率8.1‰计息,2010年5月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12.15‰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官光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赖秀周、官光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少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