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麟民初字第168号

牛某某1、王某某与牛某某2、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1,王某某,牛某某2,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牛某某1,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2,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1、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2、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1、王某某于

二○一○年十二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两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已进行了合理赔偿,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1、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某1、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