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彭兰英。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53039049。法定代表人陈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兰英诉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兰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