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搜索“”
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