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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24号

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