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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01号

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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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边礁××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边礁××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家强

代理

审判员  李贤达

代理

审判员  徐嘉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