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边礁××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边礁××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船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家强
代理
审判员 李贤达
代理
审判员 徐嘉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