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陈坚。委托代理人陆建伟。被告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芳芳。委托代理人张蔚思。委托代理人陆静香。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陈坚诉被告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建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蔚思、陆静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12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陈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陈坚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永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