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579-2号
原告:郭仙华。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海兴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新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94511。
法定代表人:王国兴。
委托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仙华与被告绍兴县海兴保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海兴保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仙华撤回对绍兴县海兴保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0元,由郭仙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