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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1792号

吕某某与王某某、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宁波××器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1792号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范某某。

被告:宁波××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中路。

法定代表人:劳永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范某某、宁波××器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将该系列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海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宁公经立字(2010)072号立案决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霞

审 判 员  仇玉莉

人民陪审员  方 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戴淑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