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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号

原告陈俊英诉被告王良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俊英,王良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号原告陈俊英,男,193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稷山县。被告王良柱,男,65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英诉被告王良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英于2010年12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赞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