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号原告陈俊英,男,193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稷山县。被告王良柱,男,65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英诉被告王良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英于2010年12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赞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