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9号
申请执行人:叶惠萍,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祝亚棉,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405号叶惠萍诉祝亚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祝亚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惠萍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祝亚棉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惠萍借款380000元,还需承担本院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5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