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郑安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X。被告蔡国文,男,澳门居民,证件号码:7413963()。被告凌秋媛,女,澳门居民,证件号码:1378259()。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清诉被告蔡国文、凌秋媛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安清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清撤回对被告蔡国文、凌秋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安清负担。
审 判 长 伏 峰
代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一○一年十二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