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2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兴敏。
委托代理人:郑小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米兰国际大酒店。
诉讼代表人:叶建林。
委托代理人:孙瑞森。
委托代理人:项宇伟。
上诉人肖兴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温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肖兴敏系温州市移民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09年12月23日参加温州市移民办公室在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米兰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米兰国际大酒店)举行的2010年迎春联欢会。期间,肖兴敏在去米兰国际大酒店的卫生间时,因卫生间门口的台阶湿滑,肖兴敏不慎摔倒受伤,跌落三颗门牙。肖兴敏同事在事件发生后,当即送肖兴敏至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急诊治疗。之后,肖兴敏又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肖兴敏因治疗支出医疗费234.8元,交通费40元。2010年1月,肖兴敏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受伤后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后续医疗费用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误工期限评定为一个月,营养期限评定为一个月,不需要护理,后续医疗费用:首次义齿安装费用为14800元,以后每6至8年更换6枚义齿1次(种植齿不需更换),每次更换费用为4800元;以上也可按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肖兴敏因鉴定支出鉴定费1220元。事发后,肖兴敏因与米兰国际大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米兰国际大酒店于2009年8月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时间自2009年8月6日至2010年8月5日止,每次事故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肖兴敏于2010年7月29日以其在米兰国际大酒店摔伤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米兰国际大酒店赔偿肖兴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068.5元。米兰国际大酒店在原审中答辩称:肖兴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米兰国际大酒店作为温州市知名企业,对所有到酒店消费的顾客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都进行了保险,事发后肖兴敏没有向消费委或米兰国际大酒店投诉,故肖兴敏诉称自己在米兰国际大酒店受伤缺乏证据。另肖兴敏在诉讼请求中所罗列的损害赔偿金额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肖兴敏的诉讼请求。原判认为:米兰国际大酒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对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肖兴敏在米兰国际大酒店消费期间,因其卫生间门口的台阶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米兰国际大酒店应对肖兴敏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肖兴敏受伤后,其损失范围包括已支出的医疗费234.8元、交通费40元、鉴定费1220元、经鉴定确定的首次义齿安装费用14800元、误工费酌情确定为1000元、营养费酌情确定为500元,合计17794.8元。在确定米兰国际大酒店对肖兴敏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时,考虑到米兰国际大酒店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肖兴敏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故米兰国际大酒店的赔偿责任以50%为限,确定为8897.4元。对肖兴敏日后每6至8年的义齿更换费用,因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由肖兴敏另行起诉解决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米兰国际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肖兴敏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首次义齿安装费用、误工费、营养费共计8897.4元;
二、驳回肖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肖兴敏与米兰国际大酒店各半负担。宣判后,肖兴敏不服,提起上诉称:
一、原判认定米兰国际大酒店赔偿责任以50%为限不当,米兰国际大酒店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米兰国际大酒店作为酒店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肖兴敏滑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肖兴敏损失。米兰国际大酒店作为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米兰国际大酒店除了要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外,还应承担保护义务,防止酒店内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米兰国际大酒店内卫生间湿滑,造成肖兴敏滑到,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米兰国际大酒店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原判认定义齿更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肖兴敏另行起诉解决不当。肖兴敏日后的义齿更换时间、费用等已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可以确定的损失,为避免肖兴敏诉累及米兰国际大酒店因时间拖延而逃避责任的情况出现,米兰国际大酒店应一次性赔偿义齿更换费用。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肖兴敏原审诉讼请求。米兰国际大酒店答辩称:
一、肖兴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对所有到酒店消费的顾客均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其不可能一直保持地面是干的,不排除顾客弄湿地面,因此其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
二、肖兴敏所列的赔偿金额不符合客观事实,损失未实际发生,不能进行赔偿。
三、肖兴敏提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消费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肖兴敏提供的鉴定书中提到的义齿更换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更换次数无从知晓,且其作为温州知名企业,费用发生后会予以解决,不会逃避责任。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米兰国际大酒店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持卫生间门口的台阶不湿滑系米兰国际大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预见在卫生间门口的台阶湿滑时会加大消费者摔伤的可能性,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明确告知义务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但其疏于防范,以至肖兴敏不慎摔倒受伤,其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肖兴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肖兴敏自身的不慎与米兰国际大酒店的不作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米兰国际大酒店的赔偿义务可以减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米兰国际大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肖兴敏自行承担30%责任为宜。后续医疗费一般可由赔偿权利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予以赔偿。肖兴敏更换义齿的费用已经鉴定,以一并处理为宜。首次义齿安装费用为14800元,以后每6至8年更换6枚义齿1次,每次更换费用为4800元。本院酌定按每7年更换一次计算,计算20年,可更换2次,更换费用为9600元(4800元×2),故肖兴敏的损失除原判已认定17794.8元外,还包括更换义齿2次的费用9600元,合计27394.8元(17794.8元+9600元),应由米兰国际大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176.36元(27394.8元×70%)。综上,肖兴敏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米兰国际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肖兴敏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义齿安装费用、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9176.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79元,由上诉人肖兴敏负担522元,由被上诉人温州云天楼实业有限公司米兰国际大酒店负担2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宇
审 判 员 张美权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潘文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