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17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
负责人:王跃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赵爱宝。
被告:梁世敢。
被告:戴道存。
被告:陈荣瓶。
被告:瑞安市神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世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梁世敢、戴道存、陈荣瓶、瑞安市神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公告费280元,合计7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蔡木义
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