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涂克荣。委托代理人卓小燕。被告余秀香。被告何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克荣与被告余秀香、何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克荣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克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280元,共计2805元,由原告涂克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阮旭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