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041号

涂克荣与余秀香、何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克荣,余秀香,何祥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涂克荣。委托代理人卓小燕。被告余秀香。被告何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克荣与被告余秀香、何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克荣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克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280元,共计2805元,由原告涂克荣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阮旭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