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啟波,无业。2008年12月23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强,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海,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某,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徐骏荣,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某至嘉兴市港区亭子桥村西周家浜2号农宅前南北向水泥路段处,采用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线、剥电线皮等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中国电信J0201/P202”电线杆至“中国电信J0201/P204”电���杆之间的两档电话线以及编号为“中国电信J0201/P204”电线杆至“中国电信J0201/P205”电线杆之间的半档电话线,总长116米,共计价值人民币4831.4元。2、201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某至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费家村至陶家浜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中国电信L0302/P171”电线杆至“中国电信J0302/P182”电线杆之间的五档电话线,总长170米,价值人民币6502.5元。3、201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某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曹家新区东侧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JSZG082”电线杆至“JSZG091”电线杆之间的九档电话线,总长284米,价值人民币6632元。4、201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罗家桥东侧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JSZG098”电线杆至“CJ354”电线杆之间的八档电话线,总长280米,价值人民币6538.6元。5、201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罗家桥路北侧东西向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JSZG098”电线杆至“CJ346”电线杆之间的九档电话线,总长319米,价值人民币10641.8元。当日清晨6时许,二被告人将所盗电话电缆线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三北村被告人常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处,被告人常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5元/斤的低价购进。6、201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至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村仁安路南侧田间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中国电信LRA194”电线杆至“��国电信LRA198”电线杆之间的四档电话线,总长360米,价值人民币8406.7元。7、201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曹家新区东侧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JSZG082”电线杆至“JSZG093”电线杆之间的十一档电话线,总长347米,价值人民币11575.9元。后于当日清晨,被告人黄啟波、李国海将所盗电话电缆线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三北村被告人常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处,被告人常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元/斤的低价购进。8、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横泾桥南侧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CJ353”电线杆至“CJ342”电线杆之间的十一档电话线,总长393米,价值人民币13110.5元。9、201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至嘉兴市港区亭子桥村西周家浜2号农宅前南北向水泥路段处,采用相同方式,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中国电信J0201/P202”电线杆至“中国电信J0201/P204”电线杆之间的两档电话线以及编号为“中国电信J0201/P198”电线杆至“中国电信J0201/P200”电线杆之间的两档电话线,总长186米,共计价值人民币6324元。10、201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啟波、李国海再次至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罗家桥东侧路段处,采用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线的方式,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编号为“JSZG099”电线杆至“JSZG102”电线杆之间的四档电话线(总长134米,价值人民币4470.2元)剪断后准备盗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剪下的电话电缆线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常某处扣押到电话电缆线144.7公斤,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黄啟波有立功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李某、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朱军军、徐灿华、袁祖鼎、张唯杰、李景江、刘敬伟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失窃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啟波、黄强、李国海、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交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9000余元、66000余元、35400余元、17900余元,数额分属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之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数额达222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啟波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清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的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啟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李国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3��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被告人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常某退赃款20000元,依法发还相关被害人;随案移送的大力钳1把、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哲玺
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