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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558号

郭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