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
郭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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