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4号
申请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爱昌,局长。
被执行人:韩京存,男,36岁,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殷自娟,女,34岁,住址同上。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韩京存、殷自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沂费征字(2010)第1191号、第11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亦未按该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费征字(2010)第1191号、第11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韩京存、殷自娟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社会抚养费46260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张廷玉
审判员 尹纪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