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珠中法民一申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梁兆雄,男。
委托代理人:吴毓斌。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光。梁兆雄与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香民一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6日,梁兆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梁兆雄于2010年12月14日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梁兆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兆雄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海凤
审 判 员 周 萍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成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