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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1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与陈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松,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占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诉被告陈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