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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505号

李广梅与孙军荣、余昌民、王金锁、叶兴本、刘家龙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05号申请人李广梅与被执行人孙军荣、余昌民、王金锁、叶兴本、刘家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0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案款自觉交本院,此案到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