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9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0)9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7794.46元及补缴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懿机电技术发展(西安)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9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